一、裁判整理与问题争点
(一)分配方式
(二)分配标准
(三)分配主体对象
二、分配方式:嵌入小股东救济体系的强制分配
(一)基本方式的竞争:先行决议与直接分配
(二)分配方式的发展:单一方式到救济体系
三、分配标准:构建适应强制分配的分配尺度
(一)路径选择:是否需为公司留存利润
(二)一般标准:参考财务比率确定的自由现金
1.分配对象应为自由现金
2.引入财务比率作为裁量自由现金之基础 (47)
(三)特殊方案:几种情形下的个性化分配标准
1.歧视性分配
2.金融公司
3.公司承包给他人经营
四、分配主体对象: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法理基础:团体事务和裁判的双重属性
(二)程序保障:其他股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五、代结论:对《公司法》修订的启示
文章摘要:《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了强制分配要件,未规定如何分配。利润分配的团体事务和商业判断属性使得强制分配充满挑战。“先行决议说”自身缺陷会阻碍股东协商、妥协,且同样需事先确定合理分配额,应以直接分配为基本方式,并通过解释将股权回购、转让、公司清算等实质性分配纳入救济体系;将符合《公司法》第166条的利润全部分配,误将分配上限作为强制分配标准,混淆会计利润与可分配之现金,损害公司发展权与债权人利益。根据《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企业财务通则》第67条,应以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发展为标准,构建合理的财务比率体系测算自由现金进行分配;就分配的利润,强制分配裁判具有变更股权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系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利润分配作为团体事项在公司内需统一、确定,应将裁判的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至其他股东,以便其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张红 裴显鹏
论文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1.12.005
论文分类号:D922.291.91
文章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 网址: http://www.qykjyfz.cn/qikandaodu/2021/1019/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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