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公司合规职责的分配、合规义务的内容、合规工作的组织以及违反合规义务的责任是公司合规领域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统称为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其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化实现公司合规。德国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机关的合规义务,但从业务执行机构的谨慎义务中引申出来的合法性管控义务成为其承担合规组织义务的法律基础;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关地位成为其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法律基础。加之《违反秩序法》和金融领域专门法律中的合规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了德国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体系。德国公司合规制度以董事注意义务为基础的发展路径、司法实践中的理论阐释以及公司合规制度责任与激励机制的探索对于我国公司合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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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1022.006
论文分类号:D951.6;DD912.29;D922.291.91
文章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 网址: http://www.qykjyfz.cn/qikandaodu/2021/1022/3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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