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数字技术普及运用在带给人类高效便捷红利的同时,也致使社会主体间的信息公平失衡愈加凸显,并最终影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前研究多是将此问题作为背景或在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歧视治理时抽象运用,忽视了信息公平失衡在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间的差异化样态。以类型化分析为研究进路,当下信息公平失衡既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数据霸权、数据垄断和数字贫困,又表现为非平等主体间的私密监控、个人信息侵权及算法歧视。其原因存在于数字社会信息分化、智能技术差异赋能和参差赋权以及有效信息监管规则缺位三方面,且每种失衡类型各有侧重。结合STS理论,我们应从伦理、技术和制度三方面构建信息公平失衡规制体系,并根据每种信息公平失衡类型,进行针对性的对策选择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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