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随着域内外数据驱动型企业杀手级并购行为的频繁发生,传统反垄断制度正面临着应对失范的困境和挑战,如执法审查权被架空、竞争效应评估不足以及用户隐私数据保护缺位等。欧盟提出了基于交易对价的市场影响力、基于网络效应的数据反馈循环以及基于公共政策的隐私数据保护等创新理论,并在规范建构上呈现出《数字市场法》确立“守门人”制度、成员国立法修订企业并购审查门槛、并购案例纳入隐私数据保护审查等发展趋势。基于本土的政策考量与价值判断,建议我国引入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的交易对价申报标准,明确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宗旨及并购审查因素,排除隐私数据问题的独立保护但需考察竞争效应,以及树立数字经济领域全面审慎监管的反垄断立法、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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