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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请客观阅读本文!本文目的不是拉仇恨、抹黑某方,更不是怂恿或鼓励企业、员工双方对立。如涉侵权或伤害,请联系删除。
出于笔者对法律理解的深度、广度有限程度,以及本文拟展现的主线和主题,本文并未对相应判例做全面阐述,如有需要请读者下载法律文书原文并详细阅读。
企业报警说劳动合同丢失,仲裁委和法院都说:照样赔偿!
【案例简析】
员工2018年1月2日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7月12日离开公司。
1、仲裁阶段
员工离开公司18天后,即2019年7月31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企业向员工支付517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
2、一审阶段
企业不服,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A、员工于2018年1月2日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从2018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700元(4700元/月×11个月)。故对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7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B、公司辩称其因搬迁遗失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理由不当,且提供的职工录用花名册、银行代发工资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员工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公司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小编瞎说:公司说搬迁遗失了劳动合同,有点像小孩子撒谎)
一审法院判决:
公司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7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二审阶段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书,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A、本案中,公司主张其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搬迁遗失了劳动合同,从公司提交的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横溪派出所于2019年12月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来看,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搬迁,公司在收到仲裁委通知书后才报警,该询问笔录内容系公司员工朱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员工从公司拿走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小编注:公司2019年4月1日搬迁,员工7月31日申请仲裁,公司12月3日报警说劳动合同丢失。细品、细品、再细品!)
B、公司申请的证人朱某系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司提交的职工录用花名册、银行代发工资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参保记录等证据亦不能直接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员工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2020年12月28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向员工支付51700元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回顾】
员工离职,员工申请仲裁,企业报警说劳动合同丢失,企业在职员工向警方陈述说该离职员工拿走了劳动合同。仲裁、一审、二审均判令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大胆胡说】
小编大胆胡说:企业存在故意说丢失的嫌疑。如果真是这样,这家企业就有点过了。
亲,你们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能否为本文点个赞?
文章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 网址: http://www.qykjyfz.cn/zonghexinwen/2021/0308/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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