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区级)
管理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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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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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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