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已经接近尾声,大框架已经十分的明晰,自收自资、具有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已经成为了定数。一些自收自资事业单位员工,随着单位的转制改企失去编制,与转制后的单位牵动劳务合同继续工作。那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分流到企业后,工资受到限制合理吗?
首先要弄明白,事业单位员工分流制企业有,第一项规定就是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与转制后的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这类人员,从事业身份转变为企业身份,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企业单位执行,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如果企业单位盈利较好,收益十分可观,员工的福利会根据具体的收入进行上涨。如果单位盈利困难,薪资待遇下调也是正常现象。如果无论经营的好与坏,这些员工按照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及其相关福利待遇,那么改制就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的初衷,并不是甩包袱,而是让具有盈利性的事业单位走向市场,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分流到企业工资受到限制也是合理的现象。对此你有哪些看法,欢迎交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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