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记者 马常艳)“当前,促进东中西部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建议,在我国未对外国互联网科技企业开征数字税前,可以在国内对本国互联网科技企业先开征数字税,以利于统筹东中西部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在GDP中的比重提升至38.6%,数字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
秦荣生指出,我国数字经济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区域发展失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基础资源配置不均,产业发展不平衡,城乡数字鸿沟变大,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大。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使中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东部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大量数据和应用场景。那些掌握了中西部地区用户数据的东部互联网公司无偿用于商业目的,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益。”秦荣生说。
秦荣生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对互联网科技企业开征数字税,按其在纳税地外的中西部地区的数据和信息相关的传输及应用服务所取得收入的5%开征数字税,征税范围应涵盖数据、在线广告、销售、佣金、中介服务等活动收入征税,以弥补我国现行税制的不足。
他认为,对东部互联网科技企业开征数字税,可以增加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收入,更好地用于发展数字经济,缩小东中西部数字经济发展的差距,更好地统筹中东西地区的发展。
所谓数字税,也称数字服务税,是指对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相关的传输及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开征的税种,是对跨国公司通过海外销售的数字服务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对象为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在该国取得的收入。开征数字税是各国调节日益活跃的数字经济活动的现实选择。
秦荣生认为,在我国开征数字税,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开征数字税的做法。从开征时间看,韩国、日本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开征数字税的时间较早,已于2015年开征;新加坡、墨西哥、印度尼西亚于2020年开征数字税。截至2021年底,已有48个国家开征或拟征直接数字税。从总体来看,各国数字服务税征收税率为应税收入2%-14%不等。
文章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 网址: http://www.qykjyfz.cn/zonghexinwen/2022/0310/3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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